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用章管理,提高学校印章使用的安全和效率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等相关文件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、新疆大学公章、钢印,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办公室、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公章,校领导私章。
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
第三条 印章使用实行专人管理、专人负责制度。
第四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,不得带离办公地点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章的,用章单位须提交用章申请并写明用章事由、期限,用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,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办公地点,印章管理人必须在用章现场监督用章。
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对用章日期、用章单位、用印事由、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,妥善留存用章申请单。
第三章 印章的审批权限及流程
第六条 印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,谁审批,谁负责,要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。
(一)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、公函等各类文件,经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;
(二)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、协议、意向书等,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用章,重大事项须提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;
(三)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、聘书等,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章;
(四)以学校名义制作的委托书、申报表、审批表等,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章;
(五)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、科研成果、科研奖励以及申请专利、商标等相关文件、材料须经科研处处长审核,重大项目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;
(六)各单位使用学校印章须提交用章申请单,申请单由用章单位负责人初审,相关各业务部门复审,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用章,重大事项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(七)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(出境)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、材料,经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。
第七条 学生成绩单、学历学位证书证明材料、学生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用章规定如下:
(一)在校本科生、研究生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需要用章的,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用章申请单,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;
(二)在校本科生、研究生成绩单、学历学位证明等相关材料需要用章的,由教务处、研究生院出具用章申请单,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;在校本科生、研究生与所在学院业务相关证明等由学院出具用章申请单,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;
(三)毕业生(含本科生、研究生)成绩单、录取花名册等须经学校档案馆调档出具调档材料并加盖档案馆公章;翻译件须由学生毕业前所在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。
第八条 紧急情况下使用学校公章,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,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章,用章单位须及时补办用章申请单。
第九条 校领导私章适用于以学校名义颁发的,需要加盖校领导私章的合同、协议、委托书、信函、申报表、审批表,以及其他以校领导名义签发的各类文件、材料。日常业务型用章由用章单位提交用章申请单,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,提交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方可用章;重大事项用章须经相关校领导授权后方可用章。
第四章 违规责任
第十条 本校师生违反学校印章使用管理规定,或骗取、盗用公章行为的,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,造成学校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,学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,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一条 对于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学校印章的单位或个人,学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,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7年12月7日